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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教育书法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(征求意见稿)

  第一条  为做好江苏省教育书法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费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,遵照民政部门、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,按照《江苏省教育书法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章程)的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 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员缴纳的会费,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  第三条 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、遵章守法、厉行节约的原则。
  第四条 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,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。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,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。
  第五条  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依法开展的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经费,制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:
  (一)个人会员费20元/年;
  (二)团体会员费1000元/年;
  第六条 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,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。
  第七条 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,可向协会提出申请,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。
  第八条 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款。
  第九条 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:
  (一)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;
  (二)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;
  (三)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;
  (四)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;
  (五)其它合法支出。
  第十条 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;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  第十一条 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。
  第十二条  本办法经协会2015年6月1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2015年6月18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发布日期:2015-08-05 15:43:04来源: 江苏省教育书法协会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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