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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教育书法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(征求意见稿)
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教育书法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费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,遵照民政部门、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,按照《江苏省教育书法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章程)的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员缴纳的会费,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、遵章守法、厉行节约的原则。
第四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,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。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,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。
第五条 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依法开展的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经费,制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:
(一)个人会员费20元/年;
(二)团体会员费1000元/年;
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,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。
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,可向协会提出申请,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。
第八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款。
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:
(一)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;
(二)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;
(三)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;
(四)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;
(五)其它合法支出。
第十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;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2015年6月1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2015年6月18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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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日期:2015-08-05 15:43:04 | 来源: 江苏省教育书法协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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